各班级:
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华大学〔2013〕18号)和《关于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华大学〔2013〕29号)的有关规定,拟于10月份受理2013年下半年学生解除处分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12个月者,在处分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记过处分满12个月者,在处分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且在学习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表现,可申请解除处分。
3.受留校察看处分,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于毕业当学年第二学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本次不予申请。
4.研究生学习阶段不能申请解除本专科学习阶段的违纪处分。
5.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者,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6.超出正常学制期限的学生,原则上不予申请。
7.受处分时间统计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
三、几点要求
1.学习成绩班级排名进步是指违纪行为发生后下一学期至毕业前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与入学以来至违纪行为发生当学期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相比较。班级人数以申请解除处分时所在班级的人数为基准。
2.申请材料包括:《华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成绩单(根据申请人所符合的条件,提供入学以来总成绩单或违纪行为发生前后对比成绩单),处分文件(复印件)、书面申请及相应佐证材料。
3.首次解除处分申请被驳回后,至毕业当学年第二学期方可再次申请。请务必认真审核,报送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
4.请各班级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汇总、审核、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鉴定,于10月22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申请材料及汇总表交至院团委,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zip:
1.华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2.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情况汇总表—警告、严重警告适用
3.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情况汇总表—记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