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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中国旅游报》谢朝武:旅游救援费用支付需依法依规

时间:2015-12-02 00:00:00  浏览:

 

紧急救援收费与否是一个既涉及公民权利又涉及救助道义的复杂问题,从不同视角来审视会得出不同的判断结论

□特约评论员谢朝武

近期,我国发生多起驴友遇险需要紧急救援的事件,由于驴友探险属于个人行为、且部分紧急救援行动耗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因此对于紧急救援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紧急救援或者说紧急搜救是旅游救援中的一个环节,广义的旅游救援指为旅游者或旅游从业人员提供事中紧急搜救、事后医疗救助和为旅游者提供覆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旅行支援服务,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旅游救援服务系统。目前社会所讨论的紧急救援收费问题一般仅指紧急搜救收费的部分。这是一个既涉及公民权利又涉及救助道义的复杂问题,从不同视角来审视会得出不同的判断结论。

第一,政府在旅游救援中应该承担何种角色?旅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为任何遭遇人身财产危险的旅游者提供紧急救助服务,是政府应尽的基本职责。尤其是当旅游者在正常的景区和正常的旅游行程活动中遭遇风险事件时,政府部门应该提供基础性的旅游救援救助服务,这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救援服务,应该是免费提供的。由于政府的公共救援资源有限,因此政府实行分级响应的处置原则,常规突发事件情形下公共救援出动的人力、使用的物资设施是基础性的,也是有限的。在需要特殊人力物力和设施的探险救援中,公共救援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往往不够,这在全球都是普遍现象。

第二,景区在旅游救援中应该承担何种角色?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景区在其经营管理的地域范围内,应该确保旅游者安全旅游的权利。当发生旅游风险情形时,景区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旅游者提供紧急救助,包括协调公共救援、公益救援等力量来救助旅游者。对于探险旅游等特种旅游活动,旅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因此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来保障紧急救援和事后处置的费用支付。景区应该在门票构成中包含紧急救援的费用,以保障常规情形下的救援支付。对于救援压力较大的景区,可以对紧急救援等特殊费用的支付安排向游客进行明确的事前警示,或者与与游客达成合同协议,这样有利于在景区和游客之间合理确定救援费用的担负方式。

第三,旅游者在旅游救援中是否应该担责?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但是旅游法并未对何种情形的救助应该支付何种比例的费用做出详细的规定。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如果地方或者景区制定针对特定情形的收费制度,是符合旅游法精神的。但如果没有明确的收费规定并告知旅游者,旅游者在常规景区和常规行程中遭遇旅游风险时,政府机构或者景区并没有法定依据要求旅游者为公共救援缴纳费用。

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如果旅游者忽视当地政府或景区发布的安全警示,擅自前往警示信息所指示地方探险旅游而发生需要救援情形的,旅游者应该为救援行动支付部分费用以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如果是以个人行为前往存在高风险的旅游地或区域进行探险旅游(如一般驴友的探险活动),当发生需要紧急救援的情形时,其所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和专业设备肯定要高于常规情形,所投入人员也可能使自身遭遇风险情形,这种情况就不完全是基础性公共救援所能担负的。对于这种情形,当使用直升机等高费用设备时,旅游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旅游者在从事探险旅游等特种活动前,应该购买旅游救援相关的保险产品,通过保险来转嫁高额救援所带来的支付风险。

第四,旅游救援有没有其他支付解决方式?紧急救援有不同的“紧急”程度和“专业”程度,公共救援一般只能担负基础性救援行动。如果旅游者需要高强度、高力度的救援服务,需要特殊救援设备的支撑,还是提倡由游客购买救援保险或者直接购买紧急救援服务来支撑救援行动,以提升紧急救援的效率和效果。当然,临时购买紧急救援服务的费用是比较高的。我国的商业救援机构发展程度不高,商业救援市场有待扩容。

志愿者救援是我国紧急救援中一支发展中的力量。志愿者救援具有公益性和专业性,许多西方国家都通过直接拨款、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志愿者救援组织的发展,并将志愿者救援组织与公共救援组织进行整合和协调使用,既发挥公共救援力量的不足、又发挥志愿者救援的公益性和专业性优势。志愿者救援本质上是通过政府支付和社会捐助的方式来支持机构运作,并进而实现民众免费享受服务,是公共救援力量的重要补充。我国的志愿者救援组织一直处于自发运作状态,其运作资源、经费、人手比较缺乏,急需政府在机制和经费上予以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旅游者只要遇险就有权利获得必要的救助,政府应该向旅游者提供基础性公共救援,政府也应该通过大力扶持志愿者组织的发展,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和专业性兼具的救援救援服务。景区应该通过门票和责任保险等机制方式提供必要的救援服务。政府和景区也可以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对高于常规情形的紧急救援实施收费制度,但不能实施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行为。旅游者也必须认识到,公共救援资源有限,不能苛求公共力量在实施救援时的效率和专业性,如果想得到高强度、高专业性与高质量设施的救援服务,就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ctnews.com.cn/zglyb/html/2015-11/20/content_118225.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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