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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2-26 17:23:06  浏览: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侨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211


华侨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侨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侨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

()责令经济赔偿;

()视情节扣发校内岗位考核奖励;

()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直接责任人;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老师;

()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或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它特种设备的。

()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类或其它危险性实验物品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室危险废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违章购买或引入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危险性实验过程中脱岗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它安全事故的。

(十四)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各级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获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上级领导的。

(十五)拒绝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本单位发布的涉及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书》的,或接受后未及时落实整改和回复的。

第六条 有第五条所述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人员受伤,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老师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责令检查。

第七条 有第五条所述行为之一,且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至2万元,或导致3人以下受轻微伤安全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2.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老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给予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4.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所在院级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至10万元,或导致3人及以上受轻微伤安全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2.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老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3.给予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4.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所在院级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或导致较大伤亡安全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老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给予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4.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所在院级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相应等级处分:

()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接到院级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九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的,视情节扣发一定时间的校内岗位考核奖励。

 

第三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小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向校园安全与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二)涉及对学生作出处分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按《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涉及对教职工作出处分的,由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华大设〔201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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